司法案件汾阳市宏光物流有限公司与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7)晋1182民初604号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息196,8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分期付款买卖车辆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购买运营车辆,借款额为245,486元,并约定了相应的借款利率,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2014年5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宏光公司借款10,000元。被告在2015年5月车辆停止运营后,不再偿还以上欠款,截止2016年7月,被告欠款本息计196,807元,其中含服务费6,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毫无还款的意思。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答辩人向原告所购买的车辆已经由原告收回,故答辩人已不欠原告款项。另原告收回车辆对该车的评估价过低。
案件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分期付款买卖车辆合同一份、2013年5月12日借条一份、2014年8月30日借条一份、张俊玲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收据十四份、宋**欠款计算表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汾阳市国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晋M×××××/晋M×××××挂号车辆作出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二份,本院在庭审中明确告知被告在庭审后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重新评估申请书,被告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车买了一年多了,不启动该程序,且被告也未在庭审后7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的重新评估申请书。本院认为,汾阳市国安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是经**有关机关经法定程序批准设有的专业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该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并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对晋M×××××/晋M×××××挂号车辆作出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采纳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书,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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