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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评估时如何鉴定损失

作者:超*管理员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2-10-13 10:16:08点击数:755 次

一、车损评估怎样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车损评估鉴定标准是什么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广州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广州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广州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属于能维修使用的,按照其维修费用计算损失金额,属于完全毁坏的,按事故发生时的重置成本计算其损失金额。  

车辆怎么评估鉴定的呢  

车辆评估鉴定的方法如下: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法律法规对事故车辆中哪些情形需要进行检验、鉴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公安部的规章仅仅是原则规定,执法实践中交警部门遇事故车辆一律做鉴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后的细化立法中予以解决。  

二手车的评估方法:一是通过当地市场的新车售价,二是通过使用年限。例如,一辆目前市场售价为20万元2000年上牌的车,在2005年销售时的二手车价格计算方法为:该车已使用5年,还剩5年则报废,其浮动值的总折旧率为11%X3+10%x2=53%;加上现场评估出类别,如为I类车,则需加新车价的5%《等于1万元)。*终该二手车的价格应为:20x[15%+85%X(1-53%)l+1.0=11.99万元,约12万元。  

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在保险公司眼里,由他们定损也是天经地义。但是实际上,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车辆损失鉴定。那么,车主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并据此主张车辆损失赔偿?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怎样进行车辆损失的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车辆损失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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