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与受理
依据*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只有以下单位或个人才是符合资格的汽车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人: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委员会);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如购车者与销售商双方)。
因此,当事人单方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而大多数汽车纠纷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所以当事人无法要求对方一起提出申请,只能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由上述部门申请进行汽车产品质量鉴定。
除了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汽车产品质量鉴定申请的几种情形:如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鉴定申请一旦被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就由其*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汽车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成由三名以上单数*构成的质量鉴定*组,具体实施汽车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组的成员应当从有*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技术人员中聘任。